近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刘某系柳林县成家庄镇某村村民,1975年,其在该村修建了五孔窑洞,自建成起刘某父母就居住在内。2014年,村委会集体出资修建出行道路,在刘某窑洞后顶部砌筑起一道石棱。2016年,该道路的石棱突然坍塌,致使刘某家窑洞马面损坏,窑洞变形,正窑内部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岔窑被损毁塌陷。事发后,刘某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反映处理此事,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柳林法院。
立案后,柳林法院征得原告同意诉前调解的意见后,委派特邀调解员马新红进行调解。起初,刘某因村委会长时间没有妥善解决,情绪比较激动。村委会则认为该房屋房龄将近50年,不全都是村委会的责任。调解员耐心倾听刘某的委屈并进行了安抚,同时引导刘某客观思考自己的损失,告知刘某房龄过长,需要重新翻新修砌。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村委会刘某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落叶归根,希望村委会能换位思考。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村委会负责翻新刘某的住房,刘某辅助,工程自签订协议起即刻开工,预计2个月完工。
本报记者王文博 通讯员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