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企业未达资不抵债可否申请破产?

  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停止经营,企业资产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变现困难,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到位,经“执转破”程序后,评估审计发现债务人实际资产大于负债,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破产?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人李某等人申请债务人某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系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案件审查过程中,债务人某商贸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尚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总价值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其公司具有偿债能力,本案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企业未达到资不抵债,但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中任一情形的,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债务人某商贸公司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但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据此,城区法院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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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企业破产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对破产原因进行了细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所述,企业破产原因有两种,一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二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何为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满足上述规定中的一条,即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法官说法

  从“执转破”实践看,本案真正发挥了“执转破”的功能,运用破产解决了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只能就地变价,有限地、个别地清偿债权;不能集中偿债、平衡全体债权人矛盾,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进入“执转破”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在法院指导下工作,提前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可有效降低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同时,通过“执转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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