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的一场火灾让5名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甲醇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这5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2022年7月,晋城市某小饭店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系因使用劣质甲醇引发。查询甲醇来源时,饭店老板告知其从贾某处购得。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贾某、杨某、臧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甲醇,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晋城市区、泽州县等地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并稀释甲醇。杨某、臧某2人雇佣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司机杜某、张某,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装载桶装甲醇向市区内数家饭店进行贩卖。贾某本人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还驾驶工具车将稀释后的甲醇销售至市区内数家饭店。上述人员在运送甲醇期间反复途经大量人员、车辆密集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贾某累计销售金额17万元,杨某、臧某累计销售金额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构成危险作业罪。5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司法行政机关对5名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追缴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禁止5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
法官提醒
甲醇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有毒易挥发,易燃易爆,在其生产、运输和储存的环节都存在风险,一旦发生泄漏,遇明火后引起爆炸,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生产、运输业人员和餐饮从业人员要吸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甲醇的买卖和运输。
通讯员郭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