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仅有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   同学间多次互相转账,一人称转给对方的是借款,要求偿还,另一人却不承认。最终,昔日好友对簿公堂。那么,两人间的转账究竟是何性质?一起来看,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李某以水果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某借钱。2018年2月9日至10月23日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8次,共计4200元。张某还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308次,共计612531.78元。其间,李某通过微信转账6次,还款784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39次,还款406854元,还现金33000元,合计还款447694元,剩余借款169037.78元李某迟迟不归还,张某多次找李某讨要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归还借款169037.78元,并支付以169037.7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李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债权凭证,二是支付履行记录。在本案中,张某并无任何债权凭证,只有双方一些经济来往记录。虽然从双方支付宝、微信经济来往看,确实有双方互相支付的行为,但明显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同,如转账次数、金额、用途等,且前后矛盾。因此,张某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李某还表示,就支付宝平台下载出来的交易数据来看,张某举证的交易数据与自己下载的明细结果完全不一样。张某实际上故意隐瞒了基本事实,只想以简单的民间借贷来掩盖非法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某根据双方频繁地通过微信与支付宝相互转账,以及李某给付的现金33000元,向法院主张就双方转账剩余差价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对张某起诉状中陈述的其因经营水果生意之需向其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张某也自认不是事实。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向李某账户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张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李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张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本案所涉款项系借款,李某对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张某对起诉中陈述的李某经营水果生意向其借款的陈述,也自认并非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双方之间转账频繁,且时间密集,对每一笔转入及转出的款项是否为借款,张某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案涉转账数额较大,张某既未提供李某出具的借条、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催讨过案涉款项,不符合常理。张某仅对转账记录进行举证,对于转账形成的事实及原因,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系借款未能进一步举证并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张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定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祁县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功能的普及,传统的借贷方式被改变。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记录的,想要认定借贷关系还需要辅助其他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仅有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之间有金钱往来,但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张某诉状中写明李某系经营水果生意向其借款,但庭审中又否认了该项事实,且双方之间借款金额不定,借款时间非常密集。张某主张双方之间为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返还借款,其仅提供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的数额从万元到几角几分不等,次数极其频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对双方之间借款形成借贷合意,每笔转账也没有任何备注说明,故仅凭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通讯员卢崇俭薛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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