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人选择购买城市周边农村的自建房,然而,这样的做法却存在巨大的风险。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农村自建房买卖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4年,小王与自家远房亲戚小张达成一致意见,欲购买小张位于某村的农村自建房二层,价款为9万元。很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王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22年,小王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村。2023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房款、赔偿装修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房屋的买卖涉及到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小王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村民,虽然小王于2022年将户口迁至该村,但至今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小王和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知道案涉房屋系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且双方均知道小王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对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返还小王购房款9万元,装修损失由小王和小张各承担一半。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农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现象虽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政府也不予办理相关证件,但仍有一部分人抱着“房子便宜、又不是自己一个人买”的心理购买。购房后,往往因拆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但给宅基地房屋的买受人带来极大的烦恼,还有可能让其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本报记者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