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担保人代偿后,资金占用损失如何追偿?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不仅降低了出借风险,也促进了借贷市场发展。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那么,担保人是否可以按主合同利息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呢?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原告张某某主张应按主合同利息标准支付其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未获该院支持。
  2014年11月10日,二被告郭某社、郭某霞向霍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原告张某某为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因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2016年6月27日,霍某某提起诉讼,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归还霍某某借款及利息;原告张某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郭某社、郭某霞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霍某某向阳城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交付了部分执行款项。后张某某诉至阳城法院,向二被告追偿。
  今年9月25日,阳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代偿款5182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实际还款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3.35%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张某某不服判决,认为应按主合同利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1月12日,晋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担保人代偿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因签订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消灭。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即代偿,依法取得经济上请求补偿的权利,即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行为是新的法律关系,是法定权利。在新的法律关系对利息无明确约定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代偿款项,但不能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3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通讯员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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