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利益熏心携手“摸金”判刑

  芮城县北依中条山、南临黄河,拥有悠久的人文历史和丰厚的文化资源,县域内分布着大量不同年代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不法分子将“魔爪”伸向古墓葬,造成了文物的损毁或流失。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5名被告人虽未盗得文物,但因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被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23年3月初,李某学(已死亡)纠集李某烈、牛某军在其家中谋划盗墓。李某烈提出,他听说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附近有一座古墓,大家可以一起“摸金换钱”,随后李某烈等6人商定共同盗墓。之后由李某学负责开车接送人,李某烈等5人负责在柴涧村附近探墓。经过一番寻找,李某烈等人在芮城县南磑镇某村一处麦地中探得一个古墓葬。今年3月19日20时左右,李某学驾车将其余5人送到古墓附近后离开。5人携带工具开始盗掘提前探好的古墓葬,其间,李某烈负责挖坑,牛某军等4人轮流放哨、吊土。同日23时许,芮城县公安局将5人当场抓获。
  经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该墓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烈等5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向芮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烈、牛某军、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说法

  庭审中,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盗得文物,属于犯罪未遂。那到底该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形态呢?盗掘古墓葬罪旨在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盗掘古墓葬罪属于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犯,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就可认定既遂。具体应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如果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并未触及墓室或未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5名被告人虽未盗得文物,但共同实施了盗墓行为,并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法院依法认定为既遂。

通讯员聂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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