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贪图“扶贫款” 成了电诈“工具人”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些不法分子躲在幕后,“精心挑选”老年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作为“扶贫对象”,要求他们提供银行账号和个人身份信息,谎称能帮忙申领扶贫款,实则利用这些信息实施诈骗行为。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案件。
  被告人贾某某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2024年7月初,贾某某加入了一个所谓申领国家扶贫资金的群。为了获取大额扶贫资金,贾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扶贫标准,且清楚自己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某App申请扶贫款,并把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提供给上线人员。不久后,贾某某的银行卡收到省外被害人周某被骗转来的4万元。贾某某立刻前往工商银行,通过ATM机和柜台分多次将这4万元取出,企图占为己有。但随后上线告知贾某某这笔钱并非是给他的,贾某某便按照上线要求,将这笔钱汇入了李某的账户,还删除了所有相关聊天记录。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贾某某,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忻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精准扶贫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的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帮扶与管理。只要稍有常识,就能发现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的诸多破绽——
  扶贫对象不符:精准扶贫针对的是贫困地区的农户,贾某某作为每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显然不符合扶贫标准。
  扶贫方式存疑:扶贫工作通常是面对面、线下开展的,不会有机构或部门仅通过网络审核就发放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扶贫款。
  实施主体错误:国家对真正需要帮扶的对象,是通过社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实体机构实施救济,而非网站、App、微信群等虚拟平台。
  转账途径异常:正规的扶贫、救济款会通过正规渠道发放,需要领取人签字确认,不会通过陌生个人账户转账。若是转账错误,也应通过原账号转回,而不应转给第三人。
  天上从不会掉馅饼,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人们期望不劳而获的心理,使其在利益的诱惑下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进而帮助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家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通讯员薛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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