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工程筹备组能独立担责吗?

  现实生活中,为某工程设立临时筹备组的现象屡见不鲜,但临时筹备组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多人却不太清楚。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筹备组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2018年,被告沁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提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村中庙宇进行雕塑彩绘壁画的决定,并成立了由6人参与的庙宇雕塑彩绘工程筹备组。同年5月24日,筹备组与原告高平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筹备组委托原告承担某村庙宇彩绘塑像工程制作,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工包料方式,合同总价38万元。合同末尾有筹备组成员即本案被告李某等4人的签字,并盖有某村庙宇筹备组公章。9月25日,原告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捐款方式筹集资金,分4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9.5万元。
  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筹备组成员李某等4人及某村民委员会共同支付其庙宇彩绘工程款18.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书上加盖了庙宇筹备组公章,且有筹备组成员李某等4人签字,但筹备组实际为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设立的,而庙宇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筹备组为庙宇彩绘塑像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因筹备组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筹备组成员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相应工程款应由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支付。综上,判决被告沁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8.5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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