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共同体”,倘若夫妻一方借款,借据上没有另一方的签名,那么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院依法判决妻子不用承担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2020年5月,被告韩某因承包工程时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2023年5月26日双方结算后,韩某再次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拟定了还款计划。双方约定,韩某于2023年8月底向刘某结清本金20万元,2023年10月底结清利息。之后,韩某未按还款计划归还。多次催要无果后,刘某诉至新绛法院,主张该笔借款系韩某夫妻二人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向刘某所借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绛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某明知韩某借款是用于承包的工程资金周转,且现承包工程还未结算,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数额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刘某亦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韩某夫妻共同生活或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请求韩某夫妻共同偿还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债务应由韩某个人清偿,遂判决韩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共签共债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签共债是指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
法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姻情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要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让另一方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杜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