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藏匿孩子 裁定中止探望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将孩子藏匿,拒绝将孩子交还给孩子的抚养权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探望子女引发的纠纷。
  李某(男)与郭某(女)婚后生有一女。2023年11月6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同时约定,郭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望权。经过李某同意,郭某每月探望不少于2次。2023年11月18日,郭某在探望女儿时,将女儿带走抚养,并拒绝交还李某。后李某向洪洞法院申请,要求中止郭某探望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各自遵守并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郭某在与李某离婚不足半月行使探望权时,拒不依约将女儿送回李某处,系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该院责令郭某提供孩子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的信息,但其仍拒不提供,故意隐瞒孩子的行踪。故法院支持了李某中止郭某探望女儿的请求,依法作出了裁定书。

通讯员王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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