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成为了不少商家的销售渠道,但在这便捷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不法行为。近期,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无资质销售保健品的案件,这些保健品中竟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202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口服类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也未对供货方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索取查验的情况下,从微信好友处购进某保健品,之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宣传该保健品为中药制作,有益肾、壮阳等功效,并以每瓶200元至288元的价格销售。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销售该“保健品”40余瓶,非法获利1万元。居民寇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购买了该保健品,服用后出现了头晕、恶心等症状,怀疑其中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遂报案。经鉴定,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该物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经由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其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红线,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对于经营者而言,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安全意识,理性选择保健品,认准“蓝帽子”标识及批准文号,拒绝购买非正规产品,谨防虚假宣传陷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购买和使用食用保健品等,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查验其安全性,并听从医生的建议。
本报记者赵丽 通讯员郭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