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经济往来留好证据 未雨绸缪规避风险

  “法官,他借我钱这么多年不还。”“法官,那是他给我钱让我干别的,我没有借他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许某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识。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3万元。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朔城法院,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回单。被告辩称,转账已经收到,但该笔款项是原告有意通过被告投资某项目的投资款,并提供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提交了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补充提交借条等足以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钱转出去不等于借出去,转账记录能证明“钱已转”,但无法自证“为何转”。民间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重要件。若仅有转账而无借条、聊天记录等佐证,很难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等都可能会产生转账。说不是借款要拿出证据,当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时,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不能仅以“不是借款”为由搪塞。例如,提交相关合同证明款项性质、出示还款凭证说明资金关联性等。若被告举证合理,则原告需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出借款项时,哪怕情谊再深,也应留存借条、微信记录等证据,收款一方若涉及其他经济关系,也需及时固定凭证。法律不保护“糊涂账”,唯有“亲兄弟明算账”,方能未雨绸缪,规避潜在纠纷。

  本报记者兰锋 通讯员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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