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控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的人身安全。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今年1月24日,付某某搭乘顺风大巴返回沁水,因不满大巴车司机让其在高速口下车,便做出了让全车人汗毛倒竖的举动——当汽车在湿滑的路面上行驶时,伸手拉拽大巴车方向盘,迫使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三十余名乘客瞬间尖叫,车身伴随着车辆紧急制动发生晃动,所幸司机及时踩住刹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公共出行,安全永远是底线。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时,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当与他人发生分歧时,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争吵;多一些包容,少一些冲动。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保障公共安全,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出行平安。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更别让一时的任性,换来法律的严惩和一生的遗憾。
通讯员张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