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我要上诉”。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A医院的负责人情绪激动地将芮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拍在桌上,声称不服判决,要提出上诉,将官司打到底。
2022年9月,原告刘某某因右膝疼痛到被告A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同年10月,A医院为其实施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切除术,术后原告腿部长期未好转,且伴随疼痛麻木。2023年2月至4月,原告刘某某先后在B医院、C医院治疗。原告刘某某认为被告A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后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6491.47元。经司法鉴定,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证据,法院最终判决A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512.69元及诉讼费841.5元。
判决下来后,A医院的负责人李院长看着判决书表示不解。“原告在别的医院看腿伤,凭什么治疗高血压费用也要让我医院承担?”他当即表示要上诉,语气十分坚决。了解到被告的上诉想法后,承办法官张西亭与被告进行耐心沟通。
“判决书里其他内容我都能理解,但是这个治疗高血压费用也由我医院承担,我不能接受。”李院长表示。
张西亭拿出原告提交证据材料里的病历,说道:“李院长,你们都是专业的,应该知道医院治疗具有整体性,原告有高血压病史,术前不控制血压不能手术,术后血压不稳会影响恢复,控制血压也是治疗的一部分,这些费用和其他治疗没法分开,所以这个判决是合理的”。
见李院长没说话,张西亭又说:“上诉的话,不仅要花不少上诉费,医院还得消耗精力在官司上,万一结果没变,反而得不偿失。”
李院长听后,情绪明显缓和下来,表明自己需要时间思考。之后几天,承办法官又和李院长通了几次电话,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并以案例为例入手,讲明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在经过张西亭多次释法明理的沟通后,李院长主动打来电话:“张法官,我想明白了,不上诉了,我们按判决内容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随着收款铃声的响起,双方当事人也放下成见,握手言和,坐在一起互相聊起了家常。就这样,一场差点启动的上诉,在一次次耐心沟通中得到了化解。
通讯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