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沉迷网络打赏主播195万元

法院:打赏属服务消费 平台主播无过错不返还

  丈夫沉迷网络直播,短短一年半时间内豪掷近两百万元打赏主播;妻子发现后愤而起诉,要求平台与主播返还全部打赏款项。这笔巨款能否追回?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消费行为,在平台与主播无过错的情形下,相关款项不予返还。该判决为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巨额打赏露端倪
配偶诉请退全款

  2025年2月,韩某在整理家庭财务时,意外发现了一连串令人心惊的消费记录。自2023年7月起,其丈夫胡某某频繁向武汉某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并集中向两名主播打赏,累计金额高达195万余元。在韩某看来,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同意擅自处置,严重损害了她的权益,且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为此,她将平台公司及两名主播韩某一、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平台公司辩称,用户充值购买的是虚拟货币服务,双方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实际充值金额约为64万元,且平台已履行全部义务。两名主播则表示,她们通过表演、互动提供了服务,打赏是用户获得精神满足后自愿支付的对价,属于有偿消费,自己从未直接收取用户款项,收益均来自与平台的分账结算,并非无偿赠与。

是“赠与”还是“消费”?
三大争议当庭激辩

  法庭审理归纳出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其一,胡某某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何种性质?其二,直播平台是否负有审查用户婚姻状况及财产来源的义务?其三,主播收取打赏收益是否合法有据?
  原告韩某坚持认为,丈夫的单方巨额打赏实质是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方则共同构建了一条清晰的商业逻辑链条:用户付费购买虚拟道具(消费)—打赏给主播(支付服务对价)—主播和平台提供娱乐互动服务(履行合同)—平台按约与主播分账(劳务报酬)。主播高某的代理人特别指出,胡某某的打赏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特征,可能属于家庭日常消费范畴,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打赏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厘清关系明边界
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祁县法院经审理后,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
  关于行为性质,法院指出,胡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旨在获取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及虚拟产品。他用虚拟道具打赏主播,是对其所接受的直播表演、互动陪伴等服务感到满意后的一种自愿支付行为,这符合网络服务消费合同的特征。综合其打赏频率、单次金额及周期来看,不足以认定该行为必然超出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
  关于平台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武汉某公司作为合法运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成立了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台有审查用户婚姻状况及财产来源合法性的法定义务,客观上平台亦无能力进行此类审查。平台已依约提供技术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过错。
  关于主播责任,法院认定,主播韩某一、高某通过付出劳动、提供表演内容来获取用户打赏,该收益是其提供服务的合法对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名主播存在欺诈、诱导或提供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行为。因此,其获得打赏收益具有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判决为类似网络打赏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也明确了网络服务合同与赠与合同的边界。法院裁判要旨指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义务审查用户婚姻状况或财产来源,在平台无过错且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用户支付的款项一般不予返还;网络主播提供服务后获得的打赏,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具有合法对价,无需返还。

潘帅 夏哲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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