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自愿弃保自担费用 承诺无效单位返还

  “自愿承担社保费用,放弃向单位追索。”退休前签了这样一份承诺书,还能反悔吗?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认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协议”或“承诺”免除。劳动者被迫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单位必须返还。
  原告李红(化名)自1999年5月起在被告某单位从事护工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10月李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某单位未为李红缴纳1999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李红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于2024年10月10日向某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前述时段社保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及滞纳金均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就某单位未缴社保事宜主张任何权利。后李红向某单位前后分两笔支付25万余元用于补缴社保,该单位为其办理了补缴手续,李红已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5月,李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及对应损失,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李红不服诉至忻府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社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劳资双方的合意予以免除或变通履行。本案中,李红虽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并放弃相关追索权利,但该承诺实质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社保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社会保险统筹的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亦明确此种承诺应认定无效。法院遂判决某单位向李红支付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为39448.88元,对应滞纳金149123.56元以及医疗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35068.02元。某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张曜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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