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施工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某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村内施工时挖断在用自来水管道,引发供水险情,村民王某为保全集体公共权益、抢修供水设施意外受伤。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施救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依法判决施工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付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1079.38元,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护航。
2024年9月16日,在应县义井乡边耀村,山西某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开挖自来水管沟过程中,不慎将一根正在使用的自来水管道挖开,导致大量自来水喷涌而出。为尽快止水、避免村中供水长时间中断,村民王某主动跳入壕沟尝试封堵缺口。然而,沟边土堆突然坍塌,王某被掩埋,后被在场村民救出并送医。经诊断,王某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治疗13天,个人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后续还需持续康复。事故发生后,王某就赔偿问题与施工方协商无果,遂将施工方及边耀村村委会诉至法院。
庭审中,施工方辩称,其已安排专业抢修队伍,其施工行为与王某受伤无关,王某“自行抢修”是为自身利益,责任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单位作为专业建设主体,施工前未排查地下管线、未关闭供水,施工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事发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是案涉水管断裂及王某受伤的直接、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王某在公共供水设施受损、全村正常生活秩序面临影响的紧急情况下,为防止集体财产损失扩大而主动参与抢修,不存在任何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边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为独立法人,村委会对案涉施工活动无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具有双重警示与示范意义:一是为施工安全划定法律红线。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路等进行挖掘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为见义勇为提供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鼓励和保护公民在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实施的合理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者不应因救助反遭责难,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维护。
本报记者兰锋 见习记者夏哲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