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等7部门制定出台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14个文件中,涉及科研项目和成果的政策有《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科研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是:
问:科技成果怎样采用市场定价机制?
答: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哪些权力?
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完善科技人员奖励制度,单位可以约定提高最低奖励比例,无约定的奖励比例提高到70%,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部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问:我省在劳务费开支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在劳务费开支范围上比国家政策更宽,整个项目组成员都可以领取劳务补助。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中级职称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如同时承担或参与多个项目,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补助。
问:在开展科研活动中对无法取得发票的经费支出该如何报销?
答: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