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虽已历经八百多年,但信托因其极大的灵活性,始终伴随金融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被发现新的使用价值。准公益信托是指既包含私人利益又包含公共利益的信托。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人可以获得投资收益,超出预期收益的部分进行捐赠。它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私人利益从属于公共利益。英国的混合目的投资与美国的慈善性剩余信托,均为国外准公益信托的典范。我国第一个准公益信托产品可追溯到2002年由某市财政局和当地信托公司共同发起的“收益捐赠型慈善公益信托计划”。
准公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的比较
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范畴,我国《信托法》很睿智地回避了下定义,而是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界定了公益信托的范围。准公益信托严格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学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私益信托的称谓。准公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共同之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都能够使社会中的不特定人群受益,不同点在于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保留本金并获得投资收益。
准公益信托有助于提高“公益效率”
准公益信托的运作原理与福利彩票异曲同工。大多数彩民购买彩票首先考虑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其次才是救助社会、奉献爱心。一张彩票虽小但它却是承载着扶持弱小、助残济困、公益慈善、抗震救灾等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以经济学的观点,人的行为都有明确目标,无论这个目标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均是为了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使私人受益的同时去发展公益事业是实现公益目的较为理想的途径。准公益信托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可。越来越多成功的准公益信托案例印证了准公益信托除了具备公益信托的功能外,更能及时有效地满足公益事业的需求。例如某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准公益信托产品,成功募集到10亿元信托资金,将超过预期投资收益的960万元捐赠给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四川灾区的重建。
准公益信托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扶持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投入压力
信托业已成为我国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信托在我国的供给侧改革中将会发挥巨大作用,其功能众多,融资功能是其较为突出的优势。投资者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通过一系列运作使得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投资者从而获得收益。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通过准公益信托,可以把本应由政府投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事业进行商业化运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例如,我国某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准公益信托产品,成功地将募集到的4500万元投入到城市污水治理项目,参与当地环保建设,不仅如此,该产品还将超过收益5%的部分进行捐赠,用于污水管道的施工与建设。
准公益信托对山西的重要意义
山西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也是我国首个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的试点,这既是我省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挑战。圆满完成转型综改以及我省从煤老大转变为能源革命的排头兵都需要大量的金融供给。在这种背景下,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帮助我省改革攻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准公益信托不仅可以促进慈善、公益理念的推广,而且可以给我省产业升级、能源革命的标杆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引导社会资源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统一。
完善准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设想
准公益信托是一种对公益事业和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且相较于公益信托更容易实现的信托模式。如果我们能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把准公益信托像福利彩票一样融入到社会公众的生活中去,那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第一,调动“委托人”与“受托人”参与积极性。信托法律构造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自主寻找公益项目并设计准公益信托产品结构,其处于主导地位,发挥核心作用。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是受益人)秉持做公益与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意愿提供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由此可见,这两方当事人的参与积极性对准公益信托的成败尤为重要。税收优惠是较常用的激励方式,特别是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因此,我们要落实对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购买准公益信托产品,壮大我省信托公司经营实力,甚至吸引外省信托公司到我省展业;第二,加强专业监管,确保准公益信托的稳健运行。社会公众出于信任与奉献才会购买准公益信托产品,它的稳妥与否关系重大。从内部监管来讲,信托公司在前期调研、担保等环节均要严格把关,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从外部监管来讲,官方机构需借鉴证券业有效监管经验,制定准公益信托的实施指引,确保准公益信托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同时将信托监察人作为设立准公益信托的必备条件;第三,加强准公益信托的宣传普法教育,允许准公益信托产品公开募集。通过宣传普法教育,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公益理念,了解准公益信托,引导社会公众逐渐认识、使用准公益信托。
准公益信托可以使投资者既获得比较安全稳定的收益又可为公益事业贡献绵薄之力,其将信托强大的融资、理财功能与服务公益事业有效融合。一个好的法律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相关事业的繁荣。因此,我们要奋发有为,加快金融创新与改革的立法步伐,完善好准公益信托法律制度,更快更好地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师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