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公布

  本报讯(记者秦昕)为了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发生与流行,消除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病种。地方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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