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昕)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其中,禁止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超出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鼓励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新型基础设施用能单位,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