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案外担保护权益 明确责任促调解

  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
  2015年8月17日,被告高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3万元,原告王某同意后,向被告高某银行账户转款51万元,现金出借2万元。同日被告高某给原告王某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3万元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高某还款,高某拒不还款,原告王某于今年6月21日诉至杏花岭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等。
  审理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欠款数额并无争议,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处理,但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能力及还款诚意等存疑。为了促成调解,考虑到案涉债务数额较大,承办法官主动询问被告是否有亲属等可以为案涉债务偿还提供担保,被告表示可以由案外人张某提供担保。对此案外人张某表示自愿为该笔债务进行担保,承办法官经审核后对担保人张某自愿参与担保的行为予以准许,并向案外人详细释明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
  经再次组织调解,最终原告在担保人张某自愿担保的前提下同意与被告协商还款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值得一提的是,承办法官在民事调解书中还将张某列为担保人,明确在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时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在民商事案件调解实践中,经常存在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还款诚意等存疑而导致调解无法继续推进,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既最大限度保障了权利人的诉讼权益,也促使债务人、担保人更加自觉履行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解纷路径。

  通讯员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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