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扮演“房东”出租房 诈骗多人受刑罚

  过五关、斩六将,找到心动的工作,再看户型、谈租金,搬进心仪的居民小区,打算在职场一展拳脚,却收到了派出所的电话通知,自己的“房东”成了被告人,真的房东找上门,两个“房东”各执一词。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开始,被告人朱某以房屋托管的名义和以自己租赁的方式,向实际房东支付短期租金获取房源后,在未取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虚构房源使用期限,对外长期出租,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房租,赚取差价。被告人朱某在向实际房东缴纳部分租赁费后终止履行,造成实际房东驱赶租客,同时采取将部分租客微信删除拉黑、不接收信息等方式致使租客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并一直未向租客退缴相应的租赁费。截至案发,被告人通过此方式诈骗31名被害人共计20余万元,将获得赃款用于个人经营及其他支出。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辩称,事情起因是其他中介公司多次冒充房东敲住客的房门,导致租客不愿意居住,事件越弄越大。自己没有拖欠房东钱也没有删除租客微信,是微信有时登录不上。他本来准备退租客的钱,一直在协商处理,并称当天是自己报的警,去派出所是想让租客协商处理,因此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缴赃款23.29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例涉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成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本案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对证据的评判中,综合审查、全面评价了被告人有无欺诈行为、有无履约能力、违约原因、收款后有无拒不返还资金等行为。即认定合同诈骗罪应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情节综合认定和考虑,为该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讯员张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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