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网络并非法外地 恶意谩骂终担责

  “网上被人恶意谩骂,可以起诉吗?”近日,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件。
  原、被告本系好友,后因生活琐事产生龃龉。被告作为拥有众多粉丝的某直播平台主播,直接把线下发生的矛盾公开到网络,在其直播间“快意恩仇”后,用侮辱性的言辞对原告进行谩骂和恶意猜测,贬损原告人格,对原告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遂判决被告在某平台连续3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民事主体在网络的行为与现实社会一样,面向公众的领域就属于公共空间,亦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在网络公共空间对他人随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端进行恶意猜测,不仅有悖公序良俗,有违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用户要谨言慎行,恪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讯员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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