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长期私藏枪爆物 主动认罪获缓刑

  枪爆物品危害不可小觑,非法持有是犯罪行为。9月21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枪支爆炸物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私藏枪支爆炸物长期未上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刑罚。
  20多年前,王某某的叔父(已死亡)遗留下火药枪一支;王某某的父亲(已死亡)制造火药枪两支用于打猎;王某某在一处旧宅内捡拾火药枪一支。法院、检察院、公安三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要求上交枪支,王某某却一直未将上述枪支上缴,擅自持有、长期放置自家至案发。此外,在王某某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村里施工修建道路曾使用过雷管、导火索等物,王某某将施工后剩余的63枚火雷管、69.1米导火索储存于自家住宅至案发。其间,王某某还将爷爷生前留下的280克黑火药也储存在自家直至案发。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配合调查,上交犯罪物品,接传唤讯问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传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或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系其父辈等人生前打山害或修路生产所用物品,不具有其他危害社会情形,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可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私藏枪支爆炸物品是行为犯,只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的行为,不管是否产生后果都要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枪支管理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无论什么原因私藏枪支都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某心存侥幸,长期私藏枪支爆炸物,因此触犯法律,获罪领刑,才追悔莫及。

  通讯员周江波 许奇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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