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温情调解赡养纠纷 依法保障老有所养

  家庭生活中,如果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儿女能否拒绝赡养?近日,霍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赡养纠纷。
  王大爷今年68岁,育有一子王某。近年来,王大爷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王某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然而,王某却以父亲“不称职,未尽抚养义务等为由断然拒绝支付赡养费。王大爷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800元。
  面对父亲的起诉,王某认为,王大爷在自己成长过程中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父亲在其18岁之后的学习、就业和婚姻等人生大事上均未给予直接经济帮助,父子早已“断联”多年,感情淡漠。此外,王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1800元的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亦不能因关系亲疏远近而免除。王大爷年迈,无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收入,需要子女更多的关心照顾与经济支持,法院认为其诉求合法合情合理。
  考虑到赡养纠纷涉及人伦亲情,简单一判了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因此,法官着重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重构家庭和谐关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综合考虑王某目前的经济条件、王大爷后续回老家养老的客观情况及养老地的社会救助标准等因素,从父母养育之恩、赡养之责等方面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包容、互相谅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每月向王大爷支付赡养费800元。

通讯员李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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