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登高施工未做防护出事故 本人主责

  有着多年建房经验的郭师傅,在一次施工时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结果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那么,此次事故该由谁来担责?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龙兴法庭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承揽王某位于某村的宅院瓦房建筑工程,郭某系赵某雇用的大工,赵某负责给其所雇用的工人发放工资。施工中,郭某在案涉工地抹灰时,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下,不小心从大约3米高的上料口处摔下。经鉴定,郭某胸、腰椎多发骨折,术后构成人体八级伤残;胸、腰椎多发棘突、横突骨折伴腰部活动受限,构成人体十级伤残。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作为具有多年大工经验的工匠,应对高处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进而加倍提高警惕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但郭某在提供劳务时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之义务,避免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赵某既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亦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作为房主,在将其案涉瓦房交由赵某等人承建时,未能在选任施工方相关人员时尽到审慎合理的选任义务,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郭某、赵某、王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决郭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

  本报记者刘甜 实习生许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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