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免不了有需要借钱周转的时候,孰不知出具借条时对利息的约定也是一门学问。近日,和顺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由借贷利息引起的纠纷。
2019年8月,王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1.4万元,约定借期9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王某出具金额为1.4万元的借条一张。2021年3月,张某向王某夫妇索要借款时,王某再借本金5000元,又出具5000元借条一张。后张某多次催要,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法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过程中查明,王某虽向张某出具的2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4万元和5000元共1.9万元,但张某实际仅交付了1万元,4000元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利息,而后出具的5000元借条为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利息。
承办法官以调代审,多维度向张某释明法律规定,厘清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出调解解决的主导意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利滚利又称复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施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人,要注意甄别砍头息和利滚利行为,有意识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通讯员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