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宝藏。然而,总有一些人受利益诱惑,不惜以身试法,实施非法采矿活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近日,榆社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被告人缓刑,并赔偿矿产资源损失。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利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榆社县郝北镇某村开采山体河卵石。经专业的地质测绘工程公司勘测核算认定:山西省榆社县郝北镇某村非法开采山体河卵石山体资源总量为8634.82立方米(采出量等于破坏量)。
经榆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7年5月至7月,郝北镇某村内非法开采山体河卵石每立方米的价格为15元。非法开采山体河卵石资源破坏价值共计129522.3元。经省自然资源厅的函认定:卵石为矿产资源中的非金属矿产,属非金属矿产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橄榄岩等建筑用石管理。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称,因被告人王某利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请求在判处王某利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榆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考虑到王某利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王某利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29522.3元。
法官说法
河卵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与人民群众一般认识中的捡河卵石等行为不同,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盗采河卵石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河滩地貌产生不利影响,破坏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
通讯员李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