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不请自来 醉酒死亡谁担责?

  在朋友聚会中,适度饮酒可以活跃气氛。但如果自己未在设宴方邀请之列,又过度饮酒导致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孝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过度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件。
  魏某与妻子新婚,为感谢朋友的帮助遂在酒店设宴。张某认为自己在被邀请之列,出发前通过微信联系朋友李某与自己同去。席间,李某曾多次饮酒并醉倒在地。后魏某在酒店为李某订房,张某搀扶李某在房间内休息。次日凌晨,张某察觉李某异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记录记载显示,李某已于院前死亡。经司法鉴定,李某死于乙醇中毒及酒后呕吐导致吸入性窒息。李某的父母诉至孝义法院,要求魏某、张某及当晚同席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意识到饮酒过量的后果,其在宴席间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高度醉酒,自身过错程度较大,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张某作为李某参加宴席的邀请人,对李某饮酒的情形应有明确认知,在发觉李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拒绝他人提议送医或送回家的建议,亦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生命陷入危险的征兆并适时采取急救措施,未尽到相关照顾义务,对李某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魏某作为宴席活动的组织者,与李某并不相识,也未邀请张某,席间也没有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但作为组织者仍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负有适当照顾义务。魏某在李某醉酒后,开具房间让其休息,并将其护送至房间,请同行人张某陪同照顾,应认定其已经尽到了提醒、照顾义务,故魏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晚同席人员与李某均不相识,亦没有劝酒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酒宴组织者、参与对他人劝酒者、照顾饮酒者的人,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

  本报记者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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