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设网、夜间围猎、药饵诱捕……近年来,非法狩猎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或牟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殊不知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典型案例。
2024年8月,赵某某在禁猎期内采取铁丝下套的方式,在自家田地非法狩猎草兔和獾,用于食用。2024年12月,赵某某在一块玉米地中,抛撒浸泡过农药的玉米粒,且未在该地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告知他人撒药情况,致使多只雉鸡及黑山羊死亡。侦查阶段,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我省法规规定,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禁猎期。经鉴定,赵某某狩猎的动物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禁止捕猎和食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将浸泡过农药的玉米粒在田地中抛撒,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属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非法狩猎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支付赔偿金2000余元,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制作宣传单进行法律宣传。
案件点评
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该非法狩猎案虽涉案动物数量不多、经济损失有限,看似“小案”,却彰显了生态司法保护的深远意义。
行为虽小,危害链长。该案猎捕的草兔、狗獾、雉鸡均为生态链关键环节,其数量减少会影响天敌生存、干扰植物传播与害虫控制,直接打破局部生态平衡与能量流动,引发“大关联”生态风险。
对象虽小,价值重大。涉案动物属“三有”保护动物,狗獾捕食害虫、雉鸡传播种子,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作用不可替代。司法保护动物个体,实则守护其承载的完整生态服务功能。
个案虽小,警示面广。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践行“重修复、严追责”理念,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赔偿用于区域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恢复双赢。
通讯员刘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