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要用法治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今日山西,随着不断加大公共文化事业投入,扎实开展文化惠民工程,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但同时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存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利用投入不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服务效能不高、社会参与不充分等问题。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民生热点,把《条例》制定工作列为本届开局之年的重点立法项目,文化领域“一号工程”。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等,进一步规范了山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条例》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等。为公共文化设施装上法制护栏,将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
《条例》强调,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应当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学校应当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识教育,组织开展体验活动。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三晋悠久历史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文化公共服务载体和阵地作用。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建设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或者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扩大社会参与;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奋发有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此外,在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的培养、评价机制,提供业务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强民间文化人才培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建强基层公共服务人才队伍至关重要。要加强队伍建设,让民间文化艺术代有传人。
法治保障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随着《条例》的施行,必将为提升我省公共文化品牌影响力、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助力文化传承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注入强劲动能。
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