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店里卖到上千元一双的名牌鞋,在保德的这家店里,却只要两三百元的亲民价格就可以买到,而且外观上几乎跟正品一模一样。近日,保德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通过“走捷径”牟取暴利的被告人刘某强受到法律惩处。
2015年7月,刘某强在保德开了一家运动品牌折扣店,主要经营贴牌“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服装和鞋,由于价格便宜且跟正品在外观上没有明显差别,刘某强的生意逐渐好了起来,尝到甜头的他购进的货物也越来越多。2019年至2021年间,刘某强共购进了18余万元的“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服装和鞋。开店4年,刘某强共计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服装和鞋64671元。
2018年8月,保德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查获疑似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衣服89件,鞋47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衣服291件,鞋59双以及22册销售单据。后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刘某强处查获的“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及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并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保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