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道德层面的应尽之责,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义务。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夫妻分居的现象时有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逃避抚养责任的问题逐渐凸显。面对这一问题,传统的“父母未离婚即无需支付抚养费”的观念,会使未成年子女陷入生活与权益保障的夹缝。如何让父母双方尽到抚养责任?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常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常,现年9岁。2023年,常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3月份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小常随父亲常某在外租房生活。自此之后,李某未支付过小常抚养费。2024年11月,小常将李某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常抚养费1000元,自2023年3月支付至父母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调解时了解到,常某与李某正在闹矛盾,李某不愿意出面解决该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小常尚未成年仍在校就读,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双方应对其倾情呵护并为家庭生活共同努力,且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李某对小常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常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故对小常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由于常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实际收入,承办法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李某按每月600元支付小常自2023年3月份至2024年11月份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2600元,并从2024年12月份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常抚养费600元,直至常某与李某婚姻关系解除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是血脉亲情的延续,更是法律赋予的庄严责任。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抚养义务依然存在,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旧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要主动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共同守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孩子在被爱中成长。
通讯员高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