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解套”?近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例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案件。这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该院执结的首例关于具体涉及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
原告秦某某系被告山西上党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双方并无实际劳动关系,原告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实际控制公司,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性,系A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基与此,原告诉至上党法院请求A公司到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24年10月18日,在法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院作出调解书:被告山西上党A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变更登记,原告秦某某予以配合;如被告届时未予办理变更登记,则被告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手续,并通知其积极办理,但被执行人仍未配合执行。为促进胜诉人权益实际兑现,法院向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涤除了原告作为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执行案件顺利办结。
通讯员李鹏 魏丹丹